6月16日 ,据央广网,山西太原消费者王女士向央广网・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反映,6月9日购买的海底捞“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”,其中的海底捞花生芝麻调味酱包装上显示 ,分装日期是2025年6月15日 。疑似买到“未来日期 ”食品。
据王女士,她在6月9日花费24.4元通过外卖平台在太原市小店区某商场的海底捞购买了 “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”。用餐时发现套餐中的芝麻酱分装时间存在问题,但因常点该店外卖 ,起初并未在意。然而,食用一小时后,王女士出现腹泻症状 ,她这才意识到食品可能有问题 。王女士提供的图片显示,该芝麻酱分装日期为2025年6月15日17:05,出品时效为 24 小时 ,使用方法为开封即食。
当天,王女士通过太原12345热线反映上述问题。6月12日,王女士接到处理该起投诉工作人员的电话反馈 ,告知涉事海底捞商家的行为在免罚范围内 。
该工作人员表示,目前做出不予处罚的依据,源自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》:“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是属于免罚清单之内的,清单里写明的条件包括:没有造成严重后果;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;以及两年内不出现这种行为三次。”
该工作人员表示 ,目前的答复是初步调查结果,具体案件还在调查中,后续会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。
对此 ,王女士认为,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偏差,即便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 ,涉事商家是否符合免罚标准仍有待商榷 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 ,食品标签必须真实、准确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。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: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,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。决定处罚幅度时,需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、危害后果严重性、涉案规模与性质、主动纠错与配合程度等因素 。
6月16日 ,海底捞相关工作人员回应媒体,经属地监管部门实地调查,花生芝麻调味酱实际为6月9日当日分装 ,产品资质、储存及保质期均符合要求。分装盒标签上日期失误系员工操作时误触键盘所致,共影响7笔外卖订单。
海底捞还表示,对该失误给顾客带来困扰 ,深表歉意,已安排专人联合外送平台对受影响的顾客进行回访沟通 。同时,海底捞已启动标签系统升级 ,通过技术与流程的优化杜绝类似失误,并提升员工操作的便捷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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